
3月4日早晨七点二十分左右,长春西环城路与隆化路交会处,一辆车牌号为“吉AMM102”银灰色的丰田RAV4被盗,车内有一名约两个月大的男婴。据公安部门最新消息,丢失的车辆已找到。车上没有婴儿,嫌疑人未抓到。(3月5日新京报)
这名连同车辆被盗窃走的2个月大的婴儿的命运令人担忧,未来如何很是令人揪心的。但这一事件本质上反映出来的是婴幼儿的权利问题,尤其是一个最直观的生存权的重大问题。我们知道生命权利高于一切,在生命权利之下,财产权、荣誉名誉等等,都是附属的。任何一个人也无权随着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当然包括婴幼儿,但是,现实生活中,婴幼儿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其实没有比成年人保护保障的更好。一些人可能就认为,婴儿就不能算什么值得尊重的生命,一些父母想卖孩子就卖孩子、想遗弃就遗弃,一些人想拐卖就拐卖,行为令人发指,他们的生命和权利竟然就成了一些无良父母必须摆脱的累赘,一些贩卖者、偷盗者“牟利”的道具。令人心寒。
婴幼儿的人身和生命权利,表面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质上又与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程度有关。在美国有个故事,说是美国人如果和中国人做邻居,中国父母千万别一时兴起打骂孩子。为什么呢,因为在美国这样的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到了极度苛刻的地步,如果一名10来岁的未来年人独自一人过马路,其监护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西方发达国家,打骂孩子是要蹲监狱的,邻居们也会第一时间报警。这些完全不同的对未年年人权利的处理方式,或不能说明全部问题,至少说明在国人整体意识上离真正的呵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存在巨大差距的。这些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相对落后,会直接反映到硬件设施上、财政资金投入上,比如,大量的县一级竟然就没有可以抚养弃婴的福利院,一些贫困县有豪华办公大楼却不建福利院。
回过头来再看这一事件,身为婴儿监护人的父母应该反思。2个月的婴儿,原本就是必须有成年人陪护到寸步不离的地步,两个月婴儿根本没有任何的避害意识,2个月婴儿如果没有成年人在身边看护,什么样的危险都可能发生,被噎着的、卡着的,从高处掉下来的等等,婴儿的父母竟然如此麻痹大意竟然敢长时间离开婴儿,这本身也是监护责任不到位和呵护孩子的意识不到位。出现这个结果令人痛心。
另一方面,也应该国人对于儿童权利保护意识也应该整体反思。一个未成年只要到街头乞讨,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一些城市未成年乞儿满街跑,政府机关和市民百姓熟视无睹,这也应该彻底从观念上改观。最后,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的保护保障上,制度和法律必须跟进。我国虽然有《民法通则》《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在《刑法》也有保护未成年人条款,总体上却失之以宽和软,多年来见过几个将孩子扔到医院和福利院的父母被追究“遗弃罪”的?有句俗话说“少年强则国强”,如果连一个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利都保障不好,何谈少年强和国强? (文/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