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合法收养孩子很难 收养孤残儿童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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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2013年01月07日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但由于在执行层面是由民政部门自办自管,在不少地方,收养甚至成了赤裸裸的买卖。
而据媒体调查,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浙江金华市民政局的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表示,收取高昂费用是各地福利院的领养惯例,而收费标准则主要是参照国家收养中心对外国人领养中国孩子收取3.5万元人民币的额度。
而对涉外收养,不少机构选择收养对象首选外国人,中国收养人甚至难参与其中。根据中国收养中心曾在2006年12月8日作出、并于次年7月1日执行的政策,对外国收养申请文件要采取“优先办理”。
收养孤残儿童不仅需要收养孩子的意愿,更需要额外的爱心、善心。但是仅有额外的爱心和善心还不够,抚养孤残儿童需要经济实力做后盾,因为一旦收养关系确立,政府的福利机构就不再出钱,抚养负担几乎全部落在收养家庭头上。
2008年汶川地震后,许多人都一腔热血表示要收养地震孤儿,但是不少已经付诸行动的人得知需要他们收养的是孤残儿童时,纷纷打道回府。
2010年全国总共29618件收养中,收养残疾儿童只占2692件。而且这些残疾儿童很可能多被外国人收养,据民政部消息,我国已有10万余孤残儿童被外国人收养。
而根据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家庭儿童收养件数近年来呈现一个缓慢下降的态势。2011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31424件,比前一年下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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