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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上课摔伤 园方赔偿7万
0 未知 2016年08月11日

台海网8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吴鹏波 见习记者 邬眉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近日,龙岩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幼儿园赔偿受伤的园区学生小乐(化名)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76300.67元。

2015年12月30日凌晨,上杭城区下了场小雨。上午8时许,上中班的小乐在上课活动期间,不慎在幼儿园内铺有塑料草垫水泥地面的三楼露天活动场摔倒了。受伤后小乐立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下段粉粹性骨折,住院治疗31天。2016年4月,经鉴定小乐的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幼儿园,对园内儿童具有教育、管理的职责。事发时小乐年仅5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自我防护能力和认识能力,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在园儿童的生命健康负有全面教育管理和高度谨慎的注意照顾义务,因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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