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的退换货需要客户提供购买凭证,而郭先生至今未提供购买凭证,所以协调需要一些时间,这点我们也表示歉意,还望理解。同时我们也提醒消费者保留好购买凭证,因为这是厂商退换货一个非常重要的凭证。
纽瑞滋始终把品质放在第一位,了解到罐体外包装喷码异常后,公司再次组织人员对经销商和门店彻底盘查,以避免有罐体外包装喷码异常的产品在货架上销售。
纽瑞滋奶粉全部是新西兰原装原罐进口。罐体外包装的喷码异常,虽然并不影响产品品质,但纽瑞滋仍然十分重视,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控流程,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感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对纽瑞滋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关心和监督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关于这一话题,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和中国消费者律师团胡钢律师进行了相关分析与评论。
经济之声:保质期喷码错误的产品在出售?是否违法违规?
芦云: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在售的行为一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过了保质期的食品是严格禁止销售的。食品的生产工艺,包括形式和储存条件等都是由经营者自行去确定的,经营者在自行确定的时候,首先还是要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但是我们也想提醒大家,通常我们大家都在关注期限,但是我们还应该考虑到食品的储存条件,只有在符合储存条件的情况下,相应的期限才能发挥食品保质期的作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厂家的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无论是什么样的错误,它们的责任都不能被免除。
经济之声:购买小票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是十分重要的吗?
胡钢: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实际上强调的是经营者有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法定义务。而我们消费者是有权获得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权利。一旦消费者提出这种要求,经营者就必须出具,所以要证明一个消费行为并不以消费者是否出具消费凭证为基本点,这并不是消费者的义务,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特别是在发生消费纠纷的情况下,消费者首先要证明这个消费行为发生过,所以服务单据或者发票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证据。
经济之声:包装和产品质量本身到底有没有关系?
芦云:有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能就已经有质量问题了,有的在保质期外可能就有质量问题,但是保质期和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可能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超出保质期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我们可能还需要进行判定或检测。因为我们国家对于保质期的规定,相对并没有那么细致,你比如像日本,像欧盟他们对于食品保质期的这个规定是非常非常细致。所以对于超出食品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首先要谨慎使用和食用。如果食品本身出现了质量问题,这就不仅仅是包装的问题了,它可能就涉及到产品的质量问题了。更严重的可能还会涉及到更改保质期的问题,这就有可能涉及到欺诈。
经济之声:消费者应该要求已货换货还是要求退款以及赔偿?
胡钢:首先,食品安全法强调的底线叫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要有标签,而且又规定包装的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保质期,所以保质期必然属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范围之内。同时我们的法律也规定,标签也是有所区别的,如果涉及到生产或者是销售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采用惩罚性赔偿。首先是赔偿损失,同时要增加惩罚性的赔偿,也就是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3倍的赔偿金。另外,如果这两项不足一千元,我们则采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方式,最低为一千元。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并没有告知我们具体的购买时间,也没有告诉我们销售商是谁,此外,他现在是在向生产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并且要进行这种首问负责制。但是本案的最大特点是食品,特别是婴幼儿食品有着非常明显的实效性,所以这个食品的整个流转过程确实需要明确的澄清。因为如果有一罐的标注出现了错误,有可能它的整个批次都存在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们就需要对食品进行召回,所以我认为这名消费者虽然没有法定的义务,但是他有道义上的责任尽可能的提供他所能掌握的销售者的具体名称、销售的时间等。
经济之声:象这样的由喷码错误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芦云:这是肯定的。首先,企业应当承担最初的责任,一个生产线或者企业不可能在生产过程中保证百分之百的合格率,总会有一个误差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第二,关于保质期的问题,我们第一要关注期限的问题,第二要关注储存的问题。企业在销售临近保质期的产品时,要对消费者实行告知的义务。如果喷码导致食品过了保质期,并且出现了食品质量问题,这里面可能就涉及到更多的民事责任。